(2017)川0525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美珍与杨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美珍,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915号申请执行人:赵美珍,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杨新,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5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新于四川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新在四川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354.4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治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