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1366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66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1010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斗文村二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进攀。被告: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天华西路与百润路交接处天润城12街区集中商业(禹天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祝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普宁市耿隆织造制衣有限公司、江苏悦购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 新审判员 雒 强审判员 薛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