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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国荣与江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荣,江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134号原告:杨国荣,男,1972年8月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先,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1572559(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192522(特别授权)。被告:江昆,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荣诉被告江昆民间借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荣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杨国荣承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窦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