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金建岗与陈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岗,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942号申请执行人金建岗,男,1989年1月25日生,居民身证号码320586198901255819,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陈雪男,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金建岗与陈雪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陈雪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金建岗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陈雪男负担。权利人金建岗以陈雪男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雪男支付311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标的311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6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嗣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逾期则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国聪代理审判员 任 蒙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