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殷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144号原告殷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于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