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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志兰与被申请人刘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志兰,刘玉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财保41号申请人段志兰,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玉光,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段志兰因与被申请人刘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湘KAW5**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1185219192017000184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段志兰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段志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玉光驾驶的湘KAW5**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段志兰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潘小敏审判员  戴卫红审判员  龚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智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