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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安庆泰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安庆泰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保18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戴四清,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安庆泰兴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余振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