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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梅与缪霓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缪霓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刘梅,女,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缪霓聃,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梅申请执行缪霓聃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制作的(2012)大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缪霓聃向申请执行人刘梅支付婚生女缪锦悦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缪霓聃在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收入8000元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缪霓聃在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