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1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泽祥与陆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祥,陆小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300号原告:李泽祥,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陆小伟,男,1987年7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委托代理人张晓高,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李泽祥与被告陆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泽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祥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祥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李泽祥承担。审判员  李维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