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铭、池风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铭,池风城,王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铭,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池风城,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王俊兰,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系被执行人池风城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池风城、王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