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24日,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中专文化。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17日,汉族,宁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某下落不明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借款359000元、利息14360元、诉讼费7300元,合计380660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同意终结该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