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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超与范爱民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超,范爱民,王德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超,女,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富巍,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爱民,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静,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韩超因与被上诉人范爱民、被上诉人王德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民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超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韩超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何菊红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