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2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通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XX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章元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俊杰,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利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亦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