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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超来、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来,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张超来,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象州县。被执行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2号配套办公楼307号。法定代表人吴万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桂1322执361号张超来与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2日、2017年8月1日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铭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跟据案款分配比例,并将其中88633.33元人民币用支付给申请人张超来,现该债务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132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祥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