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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邱德明、云和县托德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德明,云和县托德利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德明。被执行人云和县托德利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邱德明与被执行人云和县托德利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0175.5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云和县托德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和县托德利工艺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等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蔚审 判 员  徐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