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梁铉振、臧旻、楼剑锋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铉振,臧旻,楼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铉振,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旻,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审被告:楼剑锋,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上诉人梁铉振因与被上诉人臧旻及原审被告楼剑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9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铉振上诉称,本案臧旻与楼剑锋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关于臧旻带领的演出团队在“上海市闵行区reach俱乐部即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俪曲)酒吧”从事演出活动,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项下结算事宜的处理,本案的劳务行为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银亭路78号天乐广场,因此合同履行地应为上海闵行区。综上,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臧旻的诉请是基于劳务合同关系要求楼剑锋、梁铉振支付劳务费及逾期付款损失等,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明确的书面约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臧旻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案涉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作为臧旻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梁铉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危 薇审判员 徐毅翀审判员 缪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