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牛泽鹏、李书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泽鹏,李书秀,邢台市卓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306号申请执行人:牛泽鹏,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李书秀,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邢台市卓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吴玉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萍,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泽鹏、李书秀与被执行人邢台市卓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泽鹏、李书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