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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华晨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盐城市华晨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628号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锦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莹,该公司员工。被告:盐城市华晨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何桥村四组。法定代表人:韦巧林。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盐城市华晨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合康变频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何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