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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彦举与罗德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举,罗德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张彦举,男,汉族,1949年11月15日生,陕西省吴起县铁边城镇王河村村民,住吴起县物资局上洼梁九渠。公民身份号码:6106261949********。被执行人:罗德粉,女,汉族,1968年3月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五谷城乡蔡砭村村民,住吴起县物资局上洼梁九渠。公民身份号码:6106261968********。本院在执行张彦举与罗德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张彦举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并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罗德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罗德粉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彦举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从2012年5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德粉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张彦举借款1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张彦举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张彦举自愿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