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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马志祥与刘文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祥,刘文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0121民初2192号原告:马志祥,男,回族,村民。被告:刘文光,男,土族,村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地址:青海省大通县桥头镇山城路天麒华庭8楼1层付13-8-付2号。负责人:陈文君,该公司经理。原告马志祥与被告刘文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马志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志祥以未到鉴定期限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志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退付原告马志祥。审判员张芝莲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杜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