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8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阳涛与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涛,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843号之二原告:阳涛,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先德,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人:焦金科,重庆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B幢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39490F。法定代表人:王正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晓蓉,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涛与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10元,减半收取133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阳涛负担。审判员 贺前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