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623号原告杨永,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张荣华,任该行行长。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原告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宛城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诉讼费2540元,减半后为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曹聚改审判员 卫本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