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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再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陆美璇、广东狮子公学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美璇,广东狮子公学教育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民再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美璇,女,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喆,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狮子公学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原名:广州麦芽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层*****单元。法定代表人:乐蝉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喜友,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陆美璇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狮子公学教育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子公学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0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陆美璇申请再审称:1、《狮子公学及家长实施“家庭统合教育整体解决方案”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第六条第七款(即违约条款)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部分无效的;2、陆美璇没有在广州市爱觅园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觅园公司)聘请刘某、王某某、谢某、陈某某、罗某某、曾某某、廖某某等案涉相关人员时主动实施相关行为;3、二审判决对违约条款进行了不恰当的扩大解释,故陆美璇不能因爱觅园公司的行为向狮子公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4、狮子公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陆美璇构成违约;5、即使陆美璇构成违约,违约金数额过高,明显超出了狮子公学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明显超出陆美璇签约时的合理预期。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再审。狮子公学公司辩称:1、本案并非劳动合同纠纷,陆美璇仅在再审阶段提出《协议书》约定违反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不妥;2、协议书违约条款与劳动者就业权没有关联,且没有追究劳动者责任;3、七位在狮子公学公司离职不满两年的员工的社保记录证明陆美璇存在违约行为;4、从狮子公学公司的实际损失、合同标的金额及陆美璇的消费能力看,违约金不过高。综上,请求予以驳回再审申请。狮子公学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陆美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狮子公学公司人民币280万元,由陆美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陆美璇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狮子公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学费人民币705128元及利息人民币11599.3元(按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中所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1日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5月27日,狮子公学公司(甲方)、陆美璇(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就甲方为乙方幼儿郭悠然提供“儿童家庭统合教育整体解决方案”的规划、制定和实施,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如下:一、甲方向乙方提供附表2(IDA课程、家长辅导课程、系统支持计划……)的各项服务。二、协议期限从2013年5月27日开始至2016年5月26日结束。……六、乙方义务……(七)乙方承诺,不得有恶意侵害甲方知识产权和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按约定赔偿。1、侵权行为:双方认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将构成对甲方利益的恶意侵害:1)未与甲方签约,私下聘请甲方任何在职人员或离职不足两年的工作人员,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a)为乙方及幼儿提供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咨询工作;b)服务于乙方所在或与乙方有关联的单位和组织;2)未经甲方明确同意,发表、公开、出售或与任何第三方共享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乙方因甲方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甲方资料;3)……。2、约定赔偿:乙方有上述侵权行为,将至少按照下列约定的额度赔偿甲方,乙方不可撤销的放弃就赔偿额度的抗辩权利。甲方在下列额度的基础上,保留继续追究乙方其它赔偿的权利。1)“私下聘请”行为一旦发生,乙方按40万元/人赔偿甲方;2)若发生上述侵权行为第2)或第3)项,乙方至少赔偿甲方80万元。……七、服务项目收费1、方案规划与设计费用100000元;2、课程定制费300000元;3、授课费用600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00元。……十六、无条件退款约定:(一)、乙方在本协议期内,可随时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无需理由。甲方将无条件对乙方未完成课程部分予以退款。……(三)退款时间:在乙方书面提交退款申请10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后,陆美璇一次性支付狮子公学公司幼儿三年的课程服务费合计100万元。狮子公学公司也制定了服务方案,指派工作人员实施合同。2014年2月25日,原、陆美璇双方补充签订协议条款,约定陆美璇将学员郭悠然课程中一年的IDA课程及相应的家庭支持计划服务项目转给郭某(郭某某、郭某系姐弟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陆美璇于2014年9月30日通知狮子公学公司,要求终止双方协议,要求狮子公学公司退回未服务的相应课程服务费。2014年10月11日,陆美璇在狮子公学公司拟制好的《退费申请》上填写了学员详细资料、合同金额、已上课时、退费金额。在该《退费申请》备注栏列明:(一)乙方承诺:不得有恶意侵害甲方知识产权和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按约定赔偿。1、侵权行为:双方认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将构成对甲方利益的恶意侵害:1)未与甲方签约,私下聘请甲方任何在职人员或离职不足两年的工作人员,从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a)为乙方及幼儿提供任何形式的教育或咨询工作;b)服务于乙方所在或与乙方有关联的单位和组织;2)未经甲方明确同意,发表、公开、出售或与任何第三方共享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乙方因甲方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甲方资料;3)……。2、约定赔偿:乙方有上述侵权行为,将至少按照下列约定的额度赔偿甲方,乙方不可撤销的放弃就赔偿额度的抗辩权利。甲方在下列额度的基础上,保留继续追究乙方其它赔偿的权利。1)“私下聘请”行为一旦发生,乙方按40万元/人赔偿甲方;2)若发生上述侵权行为第2)或第3)项,乙方至少赔偿甲方80万元。狮子公学公司在上述《退费申请》上加盖公章,但未依约退回陆美璇学费705128元。狮子公学公司方原教学规划部经理刘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狮子公学公司申请辞职,明确表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就狮子公学公司诉刘某违约金、返还工资以及刘某反诉狮子公学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争议案,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14]3206号仲裁裁决。狮子公学公司不服该裁决,已于2015年1月19日诉至一审法院,案号(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99号,该案尚在处理之中。2014年8月4日,刘某与陆美璇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爱觅园公司,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由股东刘某出资5万元、股东陆美璇出资45万元投资成立;由刘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6日,狮子公学公司方原教学部教学主任谢某向狮子公学公司申请离职并获同意;2014年8月7日,狮子公学公司方原教学组长陈某某、原4-6岁课程设计员廖某某向狮子公学公司申请离职均获同意;2014年8月10日,狮子公学公司方原教学规划师曾某某向狮子公学公司申请离职并获同意;2014年8月12日,狮子公学公司方原教学组长罗某某向狮子公学公司申请离职并获同意。2014年8月22日,狮子公学公司方原教学督导王某彬向狮子公学公司申请离职并获同意。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根据狮子公学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经向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调查了解到,从2014年9月开始,爱觅园公司为刘某、王某某、谢某、陈某某、罗某某、曾某某、廖某某购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一审庭审中,狮子公学公司诉称爱觅园公司雇佣了狮子公学公司方原教学督导王某某、原教学主任谢某、原教学组长陈某某、原教学组长罗某某、原教学规划师曾某某、原4-6岁课程设计员廖某某。根据狮子公学公司、陆美璇协议约定,陆美璇私下雇佣狮子公学公司在职和离职不足两年的员工的行为一旦发生,陆美璇最少应按40万元/人的金额赔偿狮子公学公司损失,现有狮子公学公司前员工共7人被陆美璇私下恶意聘请,故起诉要求陆美璇赔偿狮子公学公司280万元。陆美璇则辩称其并没有违约,也未与上述7人签订培训合同,之所以购买社保,是上述人员与爱觅园公司签订有代缴社保协议,要求该公司为其代缴保险。根据上述事实,2015年2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一、狮子公学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陆美璇学费人民币70512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5日起计至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二、驳回狮子公学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陆美璇的其他反诉请求。狮子公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陆美璇向狮子公学公司赔偿2800000元;2、改判狮子公学公司无须退还陆美璇学费705128元之利息;3、陆美璇负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陆美璇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狮子公学公司是否应当向陆美璇退还学费及利息。关于陆美璇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问题。双方《协议书》第六条第七款的约定合法有效,约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陆美璇聘请狮子公学公司的员工侵害其利益,狮子公学公司有权在陆美璇出现约定的违约行为时,适用上述条款要求陆美璇赔偿。刘某、王某某、谢某、陈某某、罗某某、曾某某、廖某某均为从狮子公学公司离职不足两年的工作人员,从爱觅园公司为上述七人购买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可证实,爱觅园公司与上述七人之间均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虽然爱觅园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爱觅园公司是由陆美璇设立并控股的公司,陆美璇通过爱觅园公司聘请狮子公学公司离职不足两年的员工,显然属于《协议书》所约定的私下聘请行为。根据《协议书》的约定,陆美璇存在私下聘请行为的,应按40万元/人的标准向狮子公学公司赔偿,狮子公学公司诉请判令陆美璇赔偿280万元符合约定。且爱觅园公司成立之时,陆美璇与狮子公学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还在履行之中,从刘彦等七人离职到爱觅园公司为其购买社保仅仅数月时间,显然陆美璇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陆美璇也并无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故二审法院对狮子公学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狮子公学公司是否应当向陆美璇退还学费及利息问题。首先,根据《协议书》的约定,狮子公学公司应在陆美璇提交退款申请10个工作日之内退还学费,而陆美璇提交《退费申请》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1日,故一审判决认定狮子公学公司应于2014年10月24日向陆美璇退还学费705128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的标准计算”。本案中,若狮子公学公司在上述日期内向陆美璇退还学费,则无需支付任何利息,但狮子公学公司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陆美璇退款,依据上述规定,陆美璇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支持。再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陆美璇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符合上述规定,二审法院予以支持。2015年5月28日,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陆美璇于二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狮子公学公司赔偿280万元。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广州麦芽屋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变更公司名称为广东狮子公学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再查明,案涉7名原狮子公学公司员工情况如下:1、刘某,原教学规划部经理,2010年1月17日入职,2014年4月14日离职;2、谢某,原教学部教学主任,2010年8月3日入职,2014年5月4日离职;3、王某某,原教学督导,2010年7月27日入职,2014年8月22日离职;4、陈某某,原教学组长,2011年1月4日入职,2014年8月7日离职;5、廖某某,原课程设计员,2013年3月11日入职,2014年8月7日离职;6、曾某某,原家庭规划师,2012年7月9日入职,2014年8月10日离职;7、罗某某,原教学组长,2012年6月4日入职,2014年8月12日离职。上述员工在职期间均与狮子公学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在支付劳动报酬中,其中设定的竞业限制补贴等同于离职后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应当支付的全部竞业限制补偿金,狮子公学公司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及竞业限制期内另外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狮子公学公司与刘彦劳动争议案件中,生效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99号判决认定上述条款无效,并查明狮子公学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刘某离职后,依照法律规定向刘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根据陆美璇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协议书》违约条款是否有效;2、二审判决陆美璇向狮子公学公司赔偿280万元是否准确的问题。关于《协议书》违约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陆美璇与狮子公学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不得私下聘请该公司离职不足两年的工作人员的内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狮子公学公司离职不足两年工作人员的就业范围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但陆美璇与狮子公学公司之间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陆美璇作出不聘请狮子公学公司离职不足两年工作人员,否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承诺,仅是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并不足以构成对狮子公学公司离职不足两年工作人员劳动和自由择业权利的限制,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陆美璇再审申请称《协议书》违约条款违反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无效条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审判决陆美璇向狮子公学公司赔偿280万元是否准确的问题。《协议书》约定,陆美璇不得聘请狮子公学公司离职不足两年的人员,服务于陆美璇所在或与陆美璇有关联的单位和组织。经一、二审查明,陆美璇设立并控股的爱觅园公司,先后聘请了7位狮子公学公司离职不足两年的员工。二审判决认为虽然爱觅园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该公司为陆美璇设立并控股,故陆美璇通过爱觅园公司聘请狮子公学公司离职不足两年的员工,属于上述协议约定的私下聘请行为,并无不当。陆美璇再审申请称爱觅园公司为独立法人,爱觅园公司的行为不能等同于陆美璇的个人行为,故不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280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本案,除刘某外,其余6名员工均系经狮子公学公司正常审批后离职。没有证据证明,狮子公学公司因他人对上述离职人员的聘请而产生了直接的损失。因此,本案的违约金主要体现为对违约行为的惩罚,而如仅因惩罚(280万元)而获得远远高于合同标的(100万元),显然违背合同订立的目的,舍本逐末。故,陆美璇关于280万元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狮子公学公司认为陆美璇恶意违约,造成该公司巨大经济损失,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违约金数额合理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以合同约定标准认定陆美璇承担违约金共计280万元过高,应予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如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直接损失,但陆美璇先后聘请了7名原狮子公学公司离职不足两年的员工,恶意违约明显。另一方面,狮子公学公司在没有对离职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通过对客户的限制,而在事实上对离职员工在该行业的就业产生一定的影响,该行为虽尚不足以构成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并不符合自由竞争、自由择业原则。根据上述情况,并综合案涉7名离职员工原职务情况、入职年限情况,本院以3人为限,酌定陆美璇应承担违约金120万元。综上,陆美璇的再审理由成立部分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陆美璇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狮子公学教育控股有限公司赔偿120万元;五、驳回广东狮子公学教育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陆美璇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683元,由陆美璇承担14913.69元,由广东狮子公学教育控股有限公司承担19769.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683元,由陆美璇承担14913.69元,由广东狮子公学教育控股有限公司承担19769.3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闵 睿审判员 秦 旺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佳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