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7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树起与齐长富、芦红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起,齐长富,芦红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7175号原告李树起,男,1955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齐长富,男,1973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芦红果,男,1976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起与被告齐长富、芦红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起于2017年0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树起承担。审判员 王金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长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