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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323号罪犯张强,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永清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10)廊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2015年11月4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和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强在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服刑期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该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