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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与大连沈特电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大连沈特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92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600号,组织机构代码:67405441-9。法定代表人:袁朝晖,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德坤,男,1984年6月9日出生,系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大连沈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生路29号。法定代表人:谢洪善,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大长劳人监理决字[2016]042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大长劳人监理决字[2016]042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其于2016年11月7日受理劳动者投诉被执行人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后,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单位拖欠王伟等4名劳动者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工资共计11792元,其中,王伟3892元、许丽君2200元、刘明红4400元、邹家龙1300元。对上述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大长劳人监令字[2016]064号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支付劳动者工资11792元。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大长劳人监理决字[2016]042号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17年1月3日送达该单位,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决定内容。故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拖欠王伟等4名劳动者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工资共计11792元,其中,王伟3892元、许丽君2200元、刘明红4400元、邹家龙1300元,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1份,以证明劳动者投诉被执行人存在拖欠工资行为;证据2.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4份,以证明劳动者的身份信息;证据3.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立案审批表1份,以证明该案按照程序准予立案调查;证据4.委托书1份,以证明处理该案件时李娉是被执行人的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证据5.营业执照1份,以证明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证据6.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下达了整改指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支付工资;证据7.询问笔录2份,以证明劳动者投诉举报内容是否属实及是否按要求支付工资;证据8.关于大连沈特电缆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1份,以证明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在15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共计11792元的行政处理;证据9.行政处理先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了先行告知程序及送达情况;证据10.行政处理决定报批表1份,以证明该处理决定经过内部审批手续;证据11.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情况;证据12.强制执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强制执行催告书并留置送达。被执行人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3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大长劳人监理决字[2016]042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有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要求被执行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王伟等4名劳动者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工资共计11792元。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上述决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因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确定的义务,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局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大长劳人监理决字[2016]042号行政处理决定,即支付王伟等4名劳动者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工资共计11792元,其中,王伟3892元、许丽君2200元、刘明红4400元、邹家龙13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德强审判员  王正强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