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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志佳与贺英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佳,贺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58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佳,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干部,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西城委七组。被执行人贺英琴,女,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通胜街道城后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佳与被执行人贺英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2017年8月17日,我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协助提取贺英琴的赔偿款19412.70元。2017年8月22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协助将贺英琴的赔偿款19412.70元汇入至我院账户,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并收取执行费191.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振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