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192号原告: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东环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小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卜大钊,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杰,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9元,由原告武陟县三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屈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