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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执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胡振华、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振华,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振华。被执行人: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青龙镇赤江村虎眼山。被执行人:麦华,男,汉族,1959年11月3日生,广东省南雄市人,自谋职业,住广东省南雄市,现住大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振华与被执行人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麦华所有的位于大余县青龙镇赤江村虎眼山厂房、土地及现存机器设备及附件(参见设备清单及抵押物明细表),赣房权证余字第××号、赣房权证余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号。现因上述财产被本院依法变卖。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本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西麦氏果业有限公司、麦华所有的位于大余县青龙镇赤江村虎眼山厂房、土地及现存机器设备及附件(参见设备清单及抵押物明细表),赣房权证余字第××号、赣房权证余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叶赞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