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喻辉勇、占少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辉勇,占少敏,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喻辉勇,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现住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占少敏,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城县,已死亡)。被执行人:占力,男,200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2013)城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占少敏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以(2015)城执字第1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占少敏所有的坐落在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9号1单元502室产权证号为01-02-04-008475E的房屋及坐落在南城县××大道××1-902产权证为2011002889的房屋。在处置××县××大道××室房屋中,被执行人占少敏病故。2016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变更被执行人占少敏遗产继承人占力为本案被执行人。之后,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委托评估,该房屋价格为636930元。在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中,买受人陶娇敏(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镇体育××路××号,身份证号:)以681930元最高价竞得,但陶娇敏未在规定时间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悔拍。本院依法进行了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但因无人报名竞买致流拍。现原竞买人陶娇敏要求以原竞买价681930元购买该房屋,经本院与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联系,他们一致同意以68193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变卖给陶娇敏,陶娇敏已交齐全部购房款。本院认为,买受人、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意见系他们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原被执行人占少敏所有的坐落在南城县建昌南大道1号4栋1-902产权证为2011002889的房屋以681930元的价格变卖给陶娇敏。该房屋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陶娇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陶娇敏可持本裁定书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