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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与姚远、舒安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姚远,舒安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141号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被告姚远,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舒安群,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远、舒安群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远、舒安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远、舒安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财产保全费394元,计765元,由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