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与姚远、舒安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姚远,舒安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141号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被告姚远,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舒安群,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远、舒安群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姚远、舒安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远、舒安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财产保全费394元,计765元,由原告健民集团叶开泰国药(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