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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国栋与方爱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栋,方爱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437号原告:王国栋,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方爱庆,女,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王国栋诉被告方爱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怀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国栋负担。审判员  陈怀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