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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志宏与聂克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宏,聂克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583号原告:周志宏,男,蒙古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突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秀,内蒙古松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克勤,男,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玉,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志宏与被告聂克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周志宏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聂克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宏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聂克勤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宏撤回对被告聂克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85元减半收取11293元由原告周志宏负担。审 判 长  杨玉山代理审判员  包明霞人民陪审员  徐庆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梦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