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傅海根、诉请等与万文波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海根,诉请,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提交了借条原件,民生银行回单,对账单等证据,万文波,答辩,万文波未到庭,未向本院举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赣0103民初862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傅海根,男,汉族,1990年8月30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力高国际城瓦伦西亚15号3单元2401室,身份证号码:362429199008300016。被告:万文波,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299号2栋3单元703户,身份证号码:360103198505295418。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8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自2017年3月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3日,被告因资金需求向原告借款25700元,于2016年11月22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截止到2017年1月22日原告只还款7700元,尚欠1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三分,且被告每月通过微信转账利息540元至2017年2月28日止。被告答辩被告万文波未到庭答辩。证据情况原告提交了借条原件、民生银行回单、对账单等证据。被告未向本院举证。查明事实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3日,被告因资金需求向原告借款25700元,于2016年11月22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6年11月30日一次性还清。截止到2017年1月22日原告只还款7700元,尚欠18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三分,且被告每月通过微信转账利息540元至2017年2月28日止。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万文波向原告借款,有借条、转账凭证为证,事后归还7700元,尚欠18000元,予以确认。被告已按月利率3%归还利息至2017年2月28日,对已归还的利息予以认可。对被告未归还的自2017年3月1日起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支付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主文被告万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傅海根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傅海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万文波负担。告知事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郭绵庆人民陪审员谢风军人民陪审员张薇霞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碧云速录员黄前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