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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3230号被执行人徐权。被执行人徐权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刑执行一案,本院(2013)淮刑初字第03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39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2、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对其实施司法拘留;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亦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际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认为,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这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国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