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2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崔广义、梁琼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崔广义,梁琼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注册号(分)440600000019410。负责人蒋振流,行长。被执行人崔广义,男,1972年9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梁琼芝,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崔广义、梁琼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车贷分期本金216268.45元及手续费、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崔广义、梁琼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崔广义名下粤E×××××小汽车,但因车辆去向不明,无法进行扣押拍卖。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广义、梁琼芝名下有佛山市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文华路讯明巷9号3梯502房屋,已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拍卖,本院已就本案债权发函顺德区法院参与财产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崔广义、梁琼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5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黄小茁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志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