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方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重庆方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1095号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滨江东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3101。法定代表人:张真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华宇,重庆百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方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52026743W。法定代表人:杨明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诉重庆方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218元,减半收取48609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48609元。审 判 长 陈高明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人民陪审员 付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