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杜平与被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915号原告:杜平,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7号。法定代表人:万一,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聿翀,该公司法务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平与被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杜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亚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