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林秀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林秀云,林和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新城中心二期9栋104-105和10栋101、102、201号。主要负责人:林建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民,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林秀云,女,196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林和荣,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秀云、林和荣归还126839.84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林和荣已经归还40000元,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