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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荣誉与向定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誉,向定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510号原告:林荣誉,男,1968年4月29日生,现住贵州省榕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安通,榕江县寨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定钊,男,1987年7月22日生,住锦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恋,贵州京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荣誉与被告向定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荣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荣誉撤诉。案件受理费6271元,减半收取计3135.50元,由原告林荣誉负担。审判员  龙上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