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刘殿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刘殿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76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负责人:刘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锋,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殿常,男,汉族,成年,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殿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殿常现住址不明,短时期内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景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柳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