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林爱、陈秋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爱,陈秋萍,商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林爱,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陈秋萍,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商晓敏,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爱与被执行人陈秋萍、商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秋萍的工资已被我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陈秋萍去向不明,除此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另一被执行人商晓敏的追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