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焦德荣、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德荣,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笃德,王志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德荣,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涛,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伟,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笃德,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原审被告:王志亮,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上诉人焦德荣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092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焦德荣一二审均对《农户贷款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中申请人家属承诺一栏中其签字有异议,称对该笔贷款不知情,从没有在上面签字。二审被上诉人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承认非焦德荣本人所签。而一审判决中认定了该《农户贷款评级授信申请审批书》中申请人家属承诺一栏的内容即“借款人王笃贵的妻子即被告焦德荣同意以共有财产和本人所有的财产为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在此情况下应查清王笃贵所举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以此为据作出裁判。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092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1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兴文审判员 朱惠东审判员 魏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