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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3379号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西路。法定代表人:刘琬戈。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其云,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朱艳,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培行公司)与被告朱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斯培行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以被告朱艳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培行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斯培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彦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