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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崇义县聂都丰宝源矿业有限公司、崇义县丰宝源光伏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崇义县聂都丰宝源矿业有限公司,崇义县丰宝源光伏玻璃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649号申请人:崇义县聂都丰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聂都乡沉井村。法定代表人:杨贺尧。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健,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斌,广东陈梁永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崇义县丰宝源光伏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丰州乡古亭村油石墩。法定代表人:苏洪光。申请人崇义县聂都丰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崇义县丰宝源光伏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崇义县丰宝源光伏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价值4524675.43元的土地使用权,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崇义县丰宝源光伏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价值4524675.43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崇义县聂都丰宝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铨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