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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许锦声偷越国(边)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245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许某,男,1987年2用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深圳市宝安区48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l7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许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许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许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判决
 
 
 被告人许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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