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邓绍辉,文招萍,邓宗宇扬,欧阳露,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建设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345748XK。负责人:冯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湘东区。法定代表人邓绍辉。被执行人:邓绍辉,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户籍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被执行人:文招萍,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萍乡市,系邓绍辉之妻。被执行人:邓宗宇扬,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系邓绍辉之子。被执行人:欧阳露,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系邓宗宇扬之妻。被执行人: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住所地萍乡市。法定代表人廖宇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开发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赣03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晏学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