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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王后兵、程桂兰、聂合才、刘翠荣、刘金坯、刘爱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王后兵,程桂兰,聂合才,刘翠蓉,孙金坯,刘爱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33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曲戈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学伟,男,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王后兵,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程桂兰,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后兵之妻。被告聂合才,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翠蓉,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聂合才之妻。被告孙金坯,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爱芹,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金坯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被告王后兵、程桂兰、聂合才、刘翠荣、刘金坯、刘爱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常年外出,其同住成年家属也不在家,无法直接、邮寄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贵彪人民陪审员  安其其人民陪审员  丁建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