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道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111执3631号被罚款人:孙道建本院在执行陈安云与孙道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孙道建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8月2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