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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3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道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道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111执3631号被罚款人:孙道建本院在执行陈安云与孙道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孙道建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8月29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