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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道福、叶林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福,叶林春,李烈生,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1执1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道福,男,1965年01月0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叶林春,男,1974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李烈生,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林香,女,1988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杨道福与被执行人李烈生、叶林春、林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5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烈生应偿还杨道福借款本金30万元;被执行人李烈生应支付杨道福违约金6万元;被执行人叶林春、被执行人林香为被执行人李烈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李烈生追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3月24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烈生名下车牌号为闽C×××××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林香名下车牌号为粤T×××××小型汽车并办理查封登记,但至今未能予以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烈生、叶林春、林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李烈生、叶林春、林香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烈生、叶林春、林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36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芳桅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百度搜索“”